主管单位:湖北省农机局
主办单位:湖北省农业机械工程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
编辑出版:《湖北农机化》杂志社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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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农机化理论研究分会管理制度
2015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系统行业内各相关单位的理论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农机化理论研究分会在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加快农机科技产业成果的推广应用,更好地服务全省农机行业中心工作,为农机管理干部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交流信息与经验的平台。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中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农机化理论研究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由湖北省从事农机管理、推广、监理、科研生产和经销企业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执行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员自动成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会员。本分会秘书处设在《湖北农机化》杂志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湖北省农机行业系统理论、政策及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报告、交流和讲座;
(二) 组织开展与农机相关领域的专题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农机方针、政策以及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三) 组织开展农机培训活动,编写培训教材;
(四) 受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对农机市场运行、管理机构运作行为等相关情况进行调研、评估,为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相关的业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 组织开展学术业务交流、考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讲学,参加和承办农机学术性会议,发展与农机管理相关单位、团体和专家的友好交往;
(六) 编辑、出版、发行农机相关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网站;
(七) 反映会员及农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八) 承担并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任务;
(九) 举办与分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拥护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从事农机管理、服务、科研、教学或者与农机相关的其他业务;
(二) 个人会员:从事农机政策制定或监管、理论研究、农机管理工作,并在本单位或本岗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事农机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分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报分会理事会批准;
(三) 由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统一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服务;
(四) 优惠获得分会的出版物、资料;
(五) 论文和著作优先刊登分会的刊物---《湖北农机化》杂志;
(六) 对农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分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分会会管理制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二) 维护分会的声誉;
(三) 积极接受分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活动;
(四) 向分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订阅湖北农机化杂志30份以上视为已缴纳会费);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拖欠会费1年以上或无故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3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管理制度行为的,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 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指定的方式产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召集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分会 理事会聘请在农机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较高学术造诣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担任本分会顾问。
第二十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农机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分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分会理事会、分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对外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在分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三) 拟定分会基本管理制度;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经费存储收益;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应当用于本管理制度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财务,按财务管理制度由《湖北农机化》杂志集中管理,建立专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审查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应由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分会常务理事会。
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理论研究分会
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
(2015年11月17日)
会长:陈楚明
副会长:张洁玉、胡东升、柯友柱、李家淦、陈军平
秘书长:陈鹏宇
副秘书长:秦建巍、王林松
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理论研究分会
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2015年11月17日)
陈楚明、 陈鹏宇、王林松、秦建巍、陈军平、王会成、柯友柱、李家淦、王先云、胡娟、
邹召军、胡东升、张忠新、黄祥仿、叶爱琼、张洁玉、何立华、邢海棠、刘其平、王呈良
湖北省农业机械学会理论研究分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2015年11月17日)
陈楚明、 陈鹏宇、王林松、秦建巍、王强、周国平、何峰、程胜利、王会成、黄文明、
宋荆发、柯友柱、李相成、代启和、彭宝琼、李家淦、田国红、陈砚平、王先云、童泽军、
董泽功、邹召军、王晓霞、李俊、胡东升、陈军平、段维涛、张忠新、郑闯创、黄祥仿、
胡爱群、夏卫东、张巍、吴翔鹭、熊小松、胡 娟、 黄文华、陈文、叶爱琼、刘耀艾、
张学隆、王峰、张洁玉、邢海棠、刘国春、汪维绪、柯友湖、付国章、何立华、黄让梨、
杜江城、解德林、吕永道、李理、陈春华、刘其平、王呈良、廖兴红、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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